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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真实案例告诉您楼道堆物堆料危害有多么严重!

时间:2024-02-14 06:02 点击次数:122

  2023年4月3日凌晨2时55分,南京市江宁区大里聚福城小区怡景园高层住宅天井发生火灾,现场火光熊熊,经初步勘查,现场燃烧物质为空调外机及天井内堆放的杂物等,此次火灾造成 1人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12月1日下午,西安市贞观路凤鸣华府小区6号楼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由于大火是从楼底烧起来的,导致很多居民根本逃不出去,接到报警后,当地消防部门调集大量的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现场多辆救护车也在随时待命。当天晚些时候,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发布了针对此次火灾事故的相关通报,通报中称:火灾系一楼大厅、过道、楼梯间杂物着火,现场浓烟大,并顺着楼道蔓延至楼上;经全力救援,共营救出了被困人员8人,其中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初步估计,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

  2021年7月15号上午,在扬州瘦西湖福苑小区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3岁的女童因家中无人,竟通过攀爬楼道杂物到十楼窗户口,不幸坠楼身亡。孩子父亲认为,孩子之死与楼道邻居堆放的杂物脱不开干系。原来,孩子是从公共楼道的窗户爬出去坠亡的,而一米多高的窗台旁,则摆放着邻居家的缝纫机、凳子以及一辆自行车。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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